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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纠纷挑战法律

1999-07-07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李凌己 我有话说

最近,王蒙等六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和恒升状告王洪及二家媒体等案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案件给法律带来的一些新问题,更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挑战一作家状告网站侵权如何认证

王蒙、张承志、刘震云、张洁、张抗抗、毕淑敏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犯其著作权,从而使一些网站未经作家授权便在网上公开发表其作品的事情得到作家们的第一次“狙击”,也使本案成了我国作家状告网站第一案。

经常上网的朋友都知道,在网上阅读文学作品是一件非常方便的事情:从古典名著到金庸、古龙等人的小说全集,再到当今流行作家的文学作品集,真是应有尽有。这些作品上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某些作品的爱好者,出于对作家或作品的喜爱而把作品录入后贴到网上;二是某些网站为了吸引网民,而在自己的网站上放置某些作家的作品供网民阅读下载。这种现象不仅内地网站有,在香港、台湾等地的网站也非常普遍。

在本案的诉讼中,对网上公开某作家作品是否侵权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因为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如《刑法》、《著作权保护法》中,都没有明确的关于未经作者授权可以在网上发布其作品的条款和有关处罚规定。

此次作家状告网站的提议者作家张抗抗认为:我们并不反对上网,我们也愿意上网,但如果网站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不管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不与作者打招呼就将作品随便在网上发表,这种行为就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一位著名的IT独立评论人则认为:只要网站在作品上署明作者,就不应该追究其侵犯著作权。因为中国的ISP和ICP正处在发展阶段,如果追究著作权,对中国的ISP和ICP的发展很不利。

一名记者认为:网站上发表作品,是网站发展初期的一个特殊现象,网站的这种行为被看作是一种侵权行为,应该没有问题,问题是将依据什么对其进行公正的处罚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技术问题。

与此案类似的还有一些网站未经许可,大量转载新闻媒体作品的现象,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相当一部分网站为了体现自己的“水平”,大量转载别的媒体上的文章并且不标出处,不标作者姓名。有一次,记者曾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因印象很深便与《中国青年报》的一位朋友谈起,这位朋友告诉记者,那篇文章是他写的。此类侵权行为较之在网上发表作家的作品更为广泛。

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确实需要新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挑战二“恒升”状告“王洪”网上证据难定

“恒升”公司状告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一案,曾是1998年IT界的一个热点,5月22日,此案终于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恒升”公司状告王洪及二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并索赔240万元人民币,双方在论辩过程中,都对取自网上的证据的法律效力表示强烈质疑。但因此案是王洪在网上通过个人网页,反映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后的种种情况,其证据必然要与网络有关,由于因特网的特殊性,取自网上的证据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便成了本案的核心问题。虽然双方证据内容都经过公证,但王洪的律师对恒升公司的证据没有进行取证过程的公证表示质疑。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本案最终如何裁定,记者还不得而知。记者专门采访了清华律师事务所的吴伟光律师,请他谈了对此案的看法。他认为:由于中国现有的法律缺少相关的规定,本案的判决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但在本案的判决中有一个问题应注意:要处理好网上舆论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关系。

挑战三微软英特留“后门”网上隐私谁保护

最近一段时间,微软公司在经过长期准备之后,开始举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在中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其“反盗版”行动,据说微软公司的这次行动直接受美国总部的指挥。

但就在微软堂而皇之地在中国“打击盗版”的时候,其对中国人隐私权的侵害却没能引起国人的足够的重视。

有证据表明,微软公司在其推出的WIN98中留有“后门”,通过这个后门,微软公司可以很容易地从网上把个人电脑中的资料和个人的信息提取到他的数据库中。

同样的,美国英特公司在其最新推出的奔腾III中,也留有“序列码”,通过这个“序列码”,英特公司也可以很容易地获取上网计算机的个人资料。

网上隐私保护问题,在美国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1998年底美国总统克林顿曾签署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微软和英特公司的这种行为,在美国已引起了隐私权保护等组织的强烈抗议,同时使得美国政府至今也未正式采用奔腾III处理器。在中国由于新闻媒体的宣传,其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其对个人隐私的危害又有谁来管?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

挑战四不知不觉的犯罪网上色情待管理

在我国,色情网站是被明令禁止的,但因特网是一个没有“国界”的世界。许多个人和公司在美国、加拿大和港台地区利用当地法律“合法”地经营中文色情网站,没有得到制止。

在一些提供搜索功能的网站上,如中文Yahoo,随便输入一个词,便可查出大量的黄色站点。在国内一些公共网站上,许多被禁止的黄色书籍,也被堂而皇之地摆放在上面供人随便下载和阅读。

另外,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E-mail向人们发送一些黄色的文章、图片和网址,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的《刑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曾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在《刑法》的第六章第九节便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但这些规定对像中文Yahoo这样提供检索服务的网站,提供“色情”类检索能否定义为犯罪?一些网站把明令禁止的书刊在网上公开供人下载和阅读,凭什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怎样监督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学校、网吧的上网机器不被用于色情内容的阅读和检索?这些都是亟需法律界人士认真研究的问题。

当然,网络给法律提出的问题与挑战还远远不止这些。网上域名抢注、网上诽谤的量刑、网上儿童色情、计算机病毒的制造与传播、网上言论自由……等等,都给法律工作者提出新的课题。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日益普及,网络带来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会越来越多,对此未雨绸缪当不是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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